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不只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反渎职侵权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开带着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10、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承办组织开展预防理论研究;进行系统、宏观预防对策研究;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统一负责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负责预防综合技术的推广利用。
六项社会承诺
接访承诺
接待人员仪表端庄整洁,使用文明用语接访;
接待室每日有人值班,挂牌公开接访;
可预约到举报、控告或来访人方便的地点接访;
坚持检察长星期四接访日活动,检察长轮流接访;
耐心细致地接待集体访,妥善处理告急访。
接访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处理问题有回声。对群众来访不推诿,不刁难,对反映的问题耐心听取,切实为来访人排忧解难,搭桥引线。
处理、反馈承诺
对群众举报、控告、来访提出的问题,将分流和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本人。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控告材料,五日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控告人;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控告材料,属本院管辖的五日内移送本院反贪局或其他部门处理;按规定由举报中心初查的,应在半个月内初查落实到具体承办人。除特殊情况外保证在一个半月内初查完毕。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并通知举报人;
对上级交办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办结。
对上述案件的查处情况,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当场答复的,约定时间答复,保证做到件件有回声。
对所受理的举报、控告信件,做到七日内分流完毕,切实做到案案有结果,署名举报、控告做到件件有回声。
保护、保密承诺
为举报、控告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控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控告材料;
严禁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基本情况,严禁将举报、控告材料和举报、控告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线被举报人单位和被举报人;
调查核实情况时,做到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暴露举报人;
对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多个环节做到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遗失;、
宣传报导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做到不经本人同意,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控告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遭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举报、控告人可向检察机关请求损害赔偿,检察机关保证认真查处;
举报、控告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遭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检察机关发现一件,查处一件,查清事实后,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主动商请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利用举报、控告、陷害他人的案件,做到认真侦查,严肃处理。
奖励承诺
举报有功的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给予重奖,一般情况不超过 10,000 元;特殊贡献者例外;
奖励方法,可根据被奖励人的意愿,实行秘密奖励和公开奖励两种方法。
赔偿承诺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赔偿请示人提出赔偿申请的,积极受理,坚持实事求是,有必纠的原则,该赔偿的坚决依法赔偿,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接受监督承诺
为实现上述承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设立专用举报监督电话: 05373011801 3011808 3011856
自动受理举报电话: 2782000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认真对待,及时办理,严肃查处,适时反馈。
五个牢固树立
1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2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4 、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5 、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检察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本单位地址:济宁市常青路 27 号
邮编: 272000
办公室电话: 05373011866
接访电话: 301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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